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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債 權
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陳恆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仟捌佰捌 拾貳
元,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三日起至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
約金壹仟貳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貳仟貳佰貳拾 陸元
,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三日起至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
約金壹仟貳佰元。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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