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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0號債 權
人 劉世玉
債 務 人 陳恆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萬伍仟元 ,及
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陳恆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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