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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0號債 權 
人  劉世玉  
債 務 人  陳恆守 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萬伍仟元  ,及
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
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陳恆守 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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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恆守 詐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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