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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債 權 
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 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 陳恆守 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仟捌佰捌  拾貳
元,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 月三日起至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
約金壹仟貳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貳仟貳佰貳拾  陸元
,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 月三日起至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
約金壹仟貳佰元。並賠償督 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月  30  日  
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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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恆守 債務人 詐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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